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出台
2016-4-26
    

     日前,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 B2C)进口税收新政策,并同时调整行邮税政策,自4月8日起执行。
     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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