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管制电商价格欺诈
2015-8-3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规定》详细解释“价格欺诈”,重点提及商家利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概念进行价格欺诈销售,而其中一项明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将在此类行为中成为违法主体的细则,被业界认为该通知主要针对电商平台日益猖狂的价格欺诈行为。
  由于近年电商的蓬勃发展,第三方网络平台竞争激烈,且多恶性竞争事件频发,其中“价格战”、“真假货”是最重要的竞争宣传手段。而在涉及价格战时,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由发改委首发于2001年11月7日,由2002年1月1日正式执行;随后2006年发改委刊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并于当年5月1日起执行,前后两次13条“规定”和9条“通知”由于颁发较早均未涉及电商环节,而此次最新的14条“通知”中篇幅最长的第10条,被单独用来解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显示新零售环境下的交易价格欺诈行为已转移至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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